2007年10月29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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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道未设防护栏两公司赔偿14万
王骏勇

  案件回放
  因河道未设防护栏,江苏徐州一居民骑车途经河边坡道时,不慎掉入河中身亡。徐州市中级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,判令分别为道路所有人和占用人的两家公司赔偿受害人近14万元。
  2005年7月26日,徐州居民延某在骑车回家途经奎园新居西路的坡道时,因坡道西临的奎河未设防护栏杆,延某连人带车冲过河岸掉入河中不幸身亡。其家属为受害人赔偿问题将相关单位告上法院。

  法院说法
  法院认为,久隆公司作为事发道路的修筑人,未能尽到维护和管理责任,使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并最终导致事故发生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规定,其作为管理人应当对延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。
  水利工程建设公司在施工中遗留的水泥管占据了部分路面,实际已经给过往行人的安全带来一定影响,因此应承担相应责任。
  延某作为成年人,其在经过事发路段时,不能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,坚持骑行通过落差近5米的陡坡,自身具有疏忽大意的过错,也应承担部分责任。(王骏勇)